购房者向“海星”清算组提出异议——我们不是一般债权人
    本报讯(记者林小霞)海星大厦作为我省首例“半拉子”拍卖案例,在全省叫响(本报11月11日头版头条曾作报道)。然而,日前,“海星”清算组收到李国强等购房者的异议,要求保护私人购房者的利益。

    李国强称,清算组在支付拍卖款中,把私人购房户和一般公司债权人等同处理,结果是私人购房者只能拿回原购房款的10%,个人购房户心中难平。

    位于龙华路的海星大厦是海口市重点处置的临街“半拉子”楼之一。10月10日,该项目股东决定清算;10月20日,发布申报债权公告;23日,债权人大会决定拍卖“海星”,起价定为2500万元;11月3日,海口市代为处置中心委托亚奥拍卖行公开拍卖;11月10日上午,“海星”拍卖成功,售价为3000万元。

    拍卖后,“海星”割断了和以前众多债权人的“纠葛”,归新买家独有。然而,“海星”清算并没有结束。根据《公司法》,清算公告发布时间必须有3个月,也就是说,清算组必须到明年1月20日,才能敲定权益比例,并分配拍卖款。

    业内人士认为,这期间,如何依法清理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,做好清算工作,是处置“半拉子”的难点;其中,“半拉子”原购房者究竟是“产权人”还是“债权人”问题是难中之难。

    据“海星”清算组介绍,这些购房者的购房合同如果能经政府房管部门确认产权,那么拍卖款支付时,他们可分得的是产权房款,可回收购房本金的40%左右,按目前房价,估计可购回相当面积的房产;如果未能确认产权,作为债权处理时,因为有项目外债权参与分配,所以他们只能回收本金的20%左右。

    目前,清算组将“海星”10多位购房者的产权申请全部驳回,均视为债权。清算组认为,依据我省房屋产权的有关规定,工程主体完工才能办产权证,“海星大厦”主体未完工,不能形成产权,购房者也不是“产权人”。而依据现有法律,私人购房者和法人购房者、银行等债权人受偿时是平等的。

    据了解,李国强等购房者向清算组提出的异议已引起海口市领导的重视,有关领导要求清算组做实事求是的答复,并拿出处理意见。清算组组长陈曙光律师认为,我省“半拉子”清算是个新课题,清算过程中如何保护私人购房者利益、项目外债权人能否参与分配拍卖款等问题值得探讨。

    李国强等购房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优先考虑,记者将继续关注。

    摘自《海南日报》